拒绝国庆假期加班,酒店以旷工为由要求员工自动离职!官司一路打到高院

编辑:admin 日期:2024-10-09 18:52:59 / 人气:

胡师傅自2006年11月起,在江西南昌某酒店担任中厨烧卤师。
2015年10月1日至3日国庆假期,由于生意繁忙,酒店要求胡师傅到岗上班,并给予“上一休二”的补休政策,他表示拒绝。
2015年10月3日晚,部门主管熊经理向胡师傅发送短信,转达人事部通知,因其连续旷工3天,严重违纪,按酒店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,要求胡师傅于10月8日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。
2015年10月9日,胡师傅填写离职申请单,写明:“因国庆假期没加班,酒店以此为由将我辞退”。部门主管熊经理在离职申请单上批示:“10月1日至3日未上班,旷工3天,自动离职”。
2015年10月15日,胡师傅带媒体记者到酒店了解情况时,酒店则表示并未开除胡师傅,也未为其办理离职手续,胡师傅可返岗继续上班。但胡师傅拒绝返岗。
随后,胡师傅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仲裁委裁决酒店应向胡师傅支付加班工资979.2元,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265.4元。酒店不服,起诉至法院。
一审、二审意见不一!
高院判决:
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!
一审
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2015年国庆假期期间,因胡师傅未上班,酒店据此以旷工为由,单方面通知其已被解雇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。
另查明,胡师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69.17元,在酒店工作9年,故一审判决酒店应向胡师傅支付赔偿金:3369.17元/月×9年×2倍=60645.06元。
酒店不服,申请上诉。
二审
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作为一名劳动者,在工作中理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,由于餐饮行为的特殊性,胡师傅自入职以来在节假日都需要加班,虽然酒店对此给予了“上一休二”的补休政策,但胡师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是其应有的权利,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,应协商解决。本案中,胡师傅直接以拒绝加班的方式不服从酒店的工作安排存在一定过错,但酒店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胡师傅的劳动关系,亦存在过错。
酒店的《离职申请单》上只有部门主管熊经理的签名,人力资源部、财务部及员工个人均未签名,可见胡师傅的离职并未实际完成。在此情况下,当媒体记者到场了解情况时,酒店表示胡师傅可以返岗上班,遭其拒绝,可见胡师傅本人也有离职意愿。加之,在二审审理案件期间,酒店仍表示希望胡师傅返岗上班,胡师傅仍拒绝。鉴于上述情况,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宜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。
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酒店应向胡师傅支付经济补偿金:3369.17元/月×9年=30322.53元。
胡师傅不服,申请再审。
高院再审
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:
●二审法院认定胡师傅与酒店劳动关系的终止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,认定事实并无不当;
●二审法院改判酒店向胡师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322.53元,适用法律并无不当。

现在致电 0531-1121111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→

Top 回顶部